定了!缓交社保!免增值税!正式文件刚刚下发!【财咖云ERP】

时间:2022-05-13 14:29:58 作者:财咖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恭喜!又可以少交税了!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最新公告,缓缴社保至2023年!5月起,免征增值税!更重磅的是……


01

定了,缓缴社保至2023年!

正式文件已下达!


刚刚,缓缴社保费正式文件下达:

文件重点:

1、缓缴社保费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


2、适用范围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实施期限

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5、资格认定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


6、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



02

恭喜!缓缴社保范围再扩大!


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中明确:将阶段性缓缴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虽说,上述缓缴社保正式文件只是针对5个特殊行业,但缓缴社保扩大到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已经是板上钉钉了,我们只需等正式文件出台了~


其中,中小微企业可以参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03

免征增值税!

5月1日起正式执行!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4

最新最全!2022年税收优惠大合集!


一、增值税优惠


1、小规模3%→免税

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2、公共交通运输收入,免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

3、加计递减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5、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实际税负从10%将至5%。


2、购买500万以上设备,可享受一次性扣除

自2022.1.1-2022.12.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1、新添一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长至2023年底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3、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外籍个人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项补贴汇总如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6、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7、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缓交税费

根据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以下税费:

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对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具体缴纳时间如下:

五、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优惠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社保优惠

文中重点: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该项政策因为疫情原因经过两次延期,此次政策明确表示该政策2022年会再次延长。虽然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不高,但费率的降低对于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降负了!


七、2022年,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最新通知:


小微企业2022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以上图文,仅作分享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财咖云ERP】

阅读量:4572

热门阅读